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TDV-114-補-13-20250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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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林家緯 被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張光怡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766號裁 定意旨參照)。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43元(計 算式:2萬7,523元+如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2 月19日止之利息1萬1,796元+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224元 =4萬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 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 週年 利率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20,728元 105年6月2日 113年12月19日 8+ 201/365 5% 8,862元 2 利息 6,795元 105年5月2日 113年12月19日 8+ 232/365 5% 2,934元 合計 11,7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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