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TDV-114-補-14-202501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謝清彥 籍設桃園市○○區○○路○段0000巷0 弄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前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 13年度東司救字第20號裁定駁回確定,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