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TDV-114-補-15-202501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號 原 告 許文瀚即鑫鼎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邱循真律師 被 告 政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政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57萬 7,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彥勲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