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TDV-114-補-18-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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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鄧君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2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 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624,417元(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0月23 日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3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被 告具狀陳明其已向本院聲請消費者清理更生(113年度消債更字 第105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規定:「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 程序。但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權,不在此限。」若法院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將適用上開規定,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金額 1 本金 525,174 利息 525,174 113年7月26日 113年10月23日 6.33 8,197.03 違約金 113年8月8日 113年10月23日 0.633 701.3 2 本金 87,611 利息 87,611 113年8月5日 113年10月23日 13.43 2,578.88 違約金 113年9月6日 113年10月23日 1.343 154.73 總 計 624,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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