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TDV-114-補-19-20250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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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9號 原 告 游玉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經衛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