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TDV-114-補-2-2025010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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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鍾宇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益閎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53,7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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