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TDV-114-補-20-202501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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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黃則熏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承峻(原名:李庭宇)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 新臺幣(下同)4萬0,605元,而本件係於113年9月9日起訴繫屬 (聲請支付命令狀上本院收文戳章日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 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至起訴前一日) 計算基數 (單位為年) 年息 給付總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本金4萬元 4萬元 2 利息 4萬元 112年6月9日 113年9月8日 (92/365) 6% 605元 合計 4萬0,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