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TDV-114-補-24-20250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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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謝清彥 被 告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于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 度補字第679號裁定移送前來,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原告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東司救字第17 號裁定駁回,原告仍應依法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