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TDV-114-補-25-2025011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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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5號 原 告 高悅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啟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於民國11 4年1月7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2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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