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TDV-114-補-27-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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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聯成工程行即鄭文吉 被 告 昱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案件如下: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按智慧財產民事事件,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及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其範圍為:三、侵權爭議事件。(一)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3款第1目規定甚明。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對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有專屬管轄權。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其就「部落空拍現況模型之成果」(下稱系 爭著作)有著作權利,然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擅自重製系爭著作並公開發表於「112年屏東縣部落永續建設藍圖規畫」圖利,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爰依著作權法規定,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是原告係以受著作權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所生侵權爭議事件,應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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