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所有權登記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TDV-114-補-3-20250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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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胡明光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其所有臺東縣 ○○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以該地公告現值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3,200元(110/㎡×2,1 20㎡=233,200,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補正臺東 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登記第一類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及被 告胡明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