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TDV-114-補-30-202501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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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被 告 林芳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 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 下同)16萬2,374元,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