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TDV-114-補-33-2025011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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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3號 原 告 陳 速 被 告 黃皓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3,0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