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TDV-114-補-34-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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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乙○○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調解, 惟未據繳納費用。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未滿新臺幣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 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 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00元;1,000萬元 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定有明文。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 ,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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