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TDV-114-補-36-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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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蔡昌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億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002,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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