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TDV-114-補-39-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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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歐業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毛岳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晃成藥局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43,9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納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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