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TDV-114-補-40-202501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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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及 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被 告 邱泓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6,301元(計算式:19萬7,1 18元+如附表所示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13日止之利 息及違約金9,183元=20萬6,3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1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7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附表: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年)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利息 197,118元 113年7月24日 113年11月13日 113/365 13.68% 8,348元 違約金 197,118元 113年7月24日 113年11月13日 113/365 1.368% 835元 合計 9,183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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