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TDV-114-補-46-202502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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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邱浤瑜 被 告 林思元 住臺東縣○○市○○路000號(臺東○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 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下稱詐防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依詐防條 例第2條第1款規定,詐欺犯罪係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 條之4之罪。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 罪關係之其他犯罪。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1,390元;然被告所犯係詐防條例 第2條第1款所規定之罪,此有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92號刑事判 決在卷可稽,故依詐防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原告暫 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