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TDV-114-補-5-2025020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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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號 再審 原告 王志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江育明等人間再審之訴(遷讓房屋)事 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0月9日本院113年度東原簡字第42 號民事簡易判決(下稱系爭簡易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再審之訴,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前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時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為準(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28號、112年度台抗字第664號 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對於系爭簡易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性質上為前訴訟程序之再開或續行,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3萬元;又本件係於113年12月20日起訴繫屬(見民 事再審之訴狀上之本院收文戳章日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3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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