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TDV-114-補-52-20250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尤玉妹 住臺東縣○○○○○○路000○0號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倩文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 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 又按命遷讓房屋之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該房屋 之交易價額計算之。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㈠被告應將門牌號碼 臺東縣○○市○○街000巷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 ㈡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至遷讓前項房屋之日止,按月給 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81元。經查,依贈與資料清單所示系 爭房屋價值40,200元,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核定為40,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