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TDV-114-補-6-2025010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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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被 告 鄧志偉 鄧文惠 鄧文娟 黃秋艷 黃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600元( 計算式:占用面積622㎡×公告土地現值2,300元/㎡=143萬600元) ;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924元(計算式:7,403元+計算至起 訴前一日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之不當得利673元/月×24/31月= 7,92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3萬 8,524元(計算式:143萬600元+7,924元=143萬8,524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