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地通行權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TDV-114-補-60-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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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陳寧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程明惠間請求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就被告所有「何地號土地」、「面 積多少平方公尺」有通行權?請具體表明其地號及面積,並在地籍圖謄本上標示通行之位置(即自原告之土地經被告土地至公路之通行方案範圍)。 二、原告係主張自己所有「何地號土地」現為袋地,而須通行被 告上開土地?請查報原告之土地因通行被告上開土地,所增加之價值為多少元。 三、提出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 四、提出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最新戶籍謄本正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倘前揭319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已歿,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查詢上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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