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TDV-114-補-61-202502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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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簡國華 被 告 陳偉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21,949,535,933,58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0,944,868,159,204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