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TDV-114-補-64-20250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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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聲 請調解,惟未據繳納費用。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 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免徵聲請費;10萬元 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 元者,徵收2,000元;5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3,0 00元;1,000萬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6萬1,088元,應徵調解聲請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