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TDV-114-補-66-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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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楊美玉 楊麗美 楊曜齊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順文等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 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所示附表編號5即臺東縣○○鎮○○○段0 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鎮○○路00號之1,下稱系爭房屋 ),卷內未有系爭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或交易價額,致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10日內查報系爭房屋起訴時實際交易價額,或提出系爭 房屋之房屋稅課稅現值及所憑證據,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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