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8
案號
TTDV-114-補-68-202502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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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家福 被 告 不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47,2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440元。 二、被告姓名及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