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調解

日期

2025-03-20

案號

TTDV-114-補-71-2025032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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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鄭俊誌 被 告 朱順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撤銷調解之訴,足使原調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 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乃係將調解成立內容,予以撤銷之 形成權,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應 以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而核 徵裁判費。是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即為回復其原聲 請調解時請求之金額。查原告於本件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14年1月 16日113年度東司簡調字第406號調解筆錄,其如獲勝訴判決所得 客觀利益即為回復其原起訴時請求之新臺幣(下同)10,000元,此 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原告原起訴時請求被告為回復原告名譽之處分,屬非因財 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共4,500元,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鼎正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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