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TDV-114-補-8-202501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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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盧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美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又因本件 係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起訴繫屬(見起訴狀本院收文戳章日期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之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1條規 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