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TDV-114-補-80-20250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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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0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林碧梅之繼承人即被告顏清榮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 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等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均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3,280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09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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