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TDV-114-補-83-2025021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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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榮律師 楊逸政律師 被 告 姚思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40元(計算 式:占用面積37㎡×公告土地現值220元/㎡=8,140元);第2項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14元(計算式:12元+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民國113 年12月12日止之不當得利4元/月×12/31月=7,924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154元(計算式:8,140元 +14元=8,1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 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