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TDV-114-補-93-2025030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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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蔡春玉 被 告 王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8,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