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TDV-114-補-94-202502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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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4號 原 告 鄭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政鴻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