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等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TDV-114-重國-1-20250107-1
字號
重國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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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國字第1號 原 告 鄭俊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等人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2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萬3,86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49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繳費資料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65頁),揆諸上開說明,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