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TDV-114-除-2-20250117-1
字號
除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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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2號 聲 請 人 黃雅玲 代 理 人 羅秀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支票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洪淑琴 臺東縣鹿野 地區農會 113年6月25日 19,400元 FA1076191 未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