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TDV-114-除-4-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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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鑫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正浩汽車貨運股份有 法定代理人 鄭楨馨 代 理 人 陳素珠 上列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民事訴訟法第546條定有明文。法院就除權判決之聲請為裁判前,對於聲請除權判決及前此聲請公示催告所應具備要件之一切事實及證據,均得依職權調查之。經調查之結果,如認公示催告之聲請為不應准許者,得為與准許公示催告裁定相異之判斷,不受前此准許公示催告裁定之拘束。又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後,法院首須依職權調查其聲請是否具備一般訴訟成立要件(如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代理權及聲請之程式等項),以及民事訴訟所定公示催告聲請之特別要件,因之為除權判決法院,自應就之前之公示催告程序審查是否具備前要件,倘不具備前要件,即應以裁定駁回。次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之前公示催告裁定上之聲請人為正浩汽車貨運股份有限 公司,所載法定代理人為「陳素珠」,然依本院職權所查調之該公司登記資料,「正浩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3年10月15日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辦理公司名稱及負責人變更登記,變更後之公司名稱為「鑫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鄭楨馨」。「陳素珠」已非該公司之負責人,然本件除權判決卻以正浩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陳素珠之名義聲請,核屬當事人名稱有誤且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欒秉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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