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6
案號
TTDV-99-司促-3481-20250106-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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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吳顯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9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明事項「一、債務人應向債權 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伍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債務人應 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有前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上開支付命令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