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TEV-111-東簡-118-20241101-2

字號

東簡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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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東簡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陳大木 被 上 訴人 魏金菊 魏美蘭 魏煥德 魏煥欽 謝昀蒨 魏國雄 魏國勝 魏煥景 徐魏喜美 魏東蘭 廖雪秋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廖國慶 廖秋香 李秀蘭 廖淳浩 廖志彬 廖志崑 被 上 訴人 臺東縣臺東地政事務所 代 表 人 賴明杰 就業處所:同上 被 上 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代 表 人 黃莉莉 就業處所: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陳大木對於本院111年 度東簡字第118號判決提起上訴。因本件係基於財產權而起訴, 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及第77條之 16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因上訴 人並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前繳納,如逾期不 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簡大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上訴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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