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25

案號

TTEV-112-東訴-1-20241025-2

字號

東訴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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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東訴字第1號 112年度東訴字第2號 原 告 陳湧貿 被 告 陳季桂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律師 許仁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4時40分, 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請原告於103年11月15日 前參照附件所示提出準備書狀,繕本逕送被告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憶忠 附件: 請原告就本件爭點㈢「北緯公司或林泇賝於108 年9 月3 日前積 欠被告之本件借款債務是否已因清償而消滅?」(按系爭本票原 因關係所爭執究係借款債務或承擔債務為另案111年度重訴字第9 號所涉國泰街房地設定628萬元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523萬元), 確認有無清償之主張(若無,因被告否認清償,本件僅就爭點㈠ 、㈡為裁判)。若有,依另案即111年度重訴字第9號、第17號所 提出之提出清償相關主張,似僅就開封街房地抵押擔保700萬元 借款(設定840萬元)為清償主張(詳另案卷一第31至34頁【附 表2】、第493至497頁【附表1】、卷二第369至371頁【證2還款 金流明細表】),系爭本票所涉523萬元之清償主張金額究屬為 何?以書狀確認。 請被告於收受繕本後,提出答辯狀到院,繕本逕送原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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