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TEV-113-東他-3-20250203-1
字號
東他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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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他字第3號 原 告 黃玟翔 法定代理人 方月圓 被 告 林梅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因該事件已經終結,應依職 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4,47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明文。而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事人早日償付訴訟費用,而法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亦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本於同一法理,為督促當事人早日償付國庫暫時墊付之訴訟費用,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又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依實支數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曾聲請訴訟 救助,經本院以112年度司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預納裁判費在案。嗣該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原簡字第1號判決原告敗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原告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本院113年度原簡上字第5號審理,兩造於第二審訴訟進行中和解成立,其和解內容第三項約定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是本件原告暫免繳納之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又因兩造於第二審達成和解,是應依職權逕行扣除三分之二裁判費後,確定聲請人應繳納之訴訟費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6號法律問題㈡研討結果參照)。 三、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結果: ㈠原告起訴時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7,9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經本院112年度司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暫免繳納。 ㈡成功地政事務所審查費(指界)500元,已由原告繳納。 ㈢成功地政事務所勘驗費14,200元,已由原告繳納。 ㈣第二審原告全部上訴,故第二審裁判費為4,470元,惟兩造 於第二審達成和解,是僅徵收三分之一即1,490元。 四、本件應徵訴訟費用為19,170元(計算式:2,980元+500元+14 ,200元+1,490元=19,170元),扣除已繳納金額後,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4,470元(計算式:19,170元-500元-14,200元=4,470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詳如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 ○市○○路0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附表: 一審訴訟費用細項 編號 項目 金額 出處 備註 預納人 原告負擔 被告負擔 1 一審裁判費 2,980元 訴訟救助-標的277,992元 暫免 100.00% 0.00% 2 審查費-指界 500元 一審卷第94頁 成功地政 黃玟翔 100.00% 0.00% 4 勘驗費 14,200元 一審卷第65、94、143頁 成功地政 黃玟翔 100.00% 0.00% 小計: 17,680元 17,680元 0元 二審訴訟費用細項 編號 項目 金額 出處 備註 預納人 原告負擔 被告負擔 1 二審上訴費 1,490元 和解,僅徵三分之一 暫免 100.00% 0.00% 小計: 1,490元 1,490元 0元 一、二審訴訟費用計算 一、二審總計: 19,170元 各自負擔 19,170元 0元 扣除已繳部分後 4,470元 0元 註: 1.聲請勘驗為原告聲請(一審卷第65頁),故費用由原告負擔。 2.勘驗費用為14,200元(一審卷第143頁)。 3.卷內500元之收據(一審卷第94頁)為指界的部分,不包含於14,200元勘驗費用內。 4.同頁5,700元之收據為勘驗費用,包含在14,200元勘驗費用內,惟尚不足8,500元,原告於其後已補繳(114年1月21日電話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