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TEV-113-東原小-51-20241008-1
字號
東原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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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51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翁翊哲 被 告 簡杏如(更名:蘇羽彤) 如上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原小字第51號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 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李嘉和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 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213元,及分別依附表所示利息起 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4,21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利息 利率 1 7,245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1,570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1,070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23,460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136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168 自112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872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1,979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2,380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2,534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1,692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9,107 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