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TEV-113-東原小-52-20241008-1

字號

東原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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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5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代 理 人 陳永祺 被 告 黃陳金妹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原小字第52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3年10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3年10月8日在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李嘉和 朗讀案由 。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747元,及自民國113 年7 月1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2,74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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