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TEV-113-東原小-57-20241119-1

字號

東原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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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5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廖俍一 朱志昇 被 告 施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2,989元,及自民國(下同) 113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計算之利息,暨自113 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欣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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