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TEV-113-東原小-58-20241004-1
字號
東原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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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58號 原 告 高鴻恩 被 告 郭家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8日以 113年度補字第31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等資料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1頁至第28頁)。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蔡易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彥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