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TEV-113-東原小-60-20241204-1

字號

東原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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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60號 原 告 游芸禎 被 告 陳錫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13年度東原簡附民字第7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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