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TEV-113-東原小-60-20241204-1
字號
東原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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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60號 原 告 游芸禎 被 告 陳錫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13年度東原簡附民字第7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 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10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