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TEV-113-東原小-67-20241205-1
字號
東原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被繼承人黃梅蘭之繼承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 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繼承人黃梅蘭之繼承 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梅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8,431元,及自民國100年5月20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5%計算之利息,則自100年5月20日起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 即113年9月25日,卷第13頁)為止屬起訴前,應併算其價額,起 訴後則不併算其價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7,123元[8,4 31元+(8,431×20%×4+8,431×20%×104/366)+(8,431×15%×9+8,4 31×15%×25/365)=27,123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