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2-06
案號
TTEV-113-東原小-67-20250206-2
字號
東原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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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訴訟代理人 謝榮俊 陳志宇 被 告 顏秀珠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秀玉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珮瑄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瑜軒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秀寶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文雄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文祥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顏美花即黃梅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梅蘭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8,431元,及自民國(下同)100年5月20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陳建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欣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