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1-20
案號
TTEV-113-東原小-69-20250120-1
字號
東原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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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69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被 告 陳忠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76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5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加給自本判決確定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5萬7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朱家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檢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欒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