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TEV-113-東原小-70-20250220-1

字號

東原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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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70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張師誠 被 告 孫茂山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東原小字第70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4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4年2月20日在臺灣臺東地 方法院簡易庭第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晶純 書記官 吳明學 通 譯 李嘉和 朗讀案由 。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1,833元,及自民國113 年10月26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並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1,83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簡易庭                   書記官 吳明學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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