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TEV-113-東原小-74-20241211-1

字號

東原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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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74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被 告 鄭晴(原名鄭慧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於民國110年4月12日簽訂零卡分期申請表, 記載住家地址為「桃園市○○區○○路000號」,且其於112年8月3日遷入戶籍地「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8樓」,有零卡分期申請表及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堪認被告住所為桃園市蘆竹區之戶籍地,是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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