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TEV-113-東原小-77-20250210-1
字號
東原小
法院
臺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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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東原小字第77號 原 告 黃琬婷 被 告 王子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2月4 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須確認原告所受損害數額,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張鼎正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嘉宏